網路科技言論自由
「網路中立性」最近非常的夯,原因在於不只是科技方面,倫理方面還有言論自由方面也有很大的影響。對網路中立性原則持反對立場者認為,落實網路中立性原則的規範,要求網路服務業者在傳輸任何網路訊息時,都不得進行任何差別待遇,這是侵犯了網路服務業者衡量自身是否承載特定訊息的「言論自由」權利。相對地,支持網路中立性原則者,以網路服務業者所扮演的角色來說,對於不同的網路應用服務和內容予以差別待遇的作法,在民主社會下,是不能容忍的,諸如此類的差別待遇,其實正是侵犯了一般大眾的「資訊取得自由」,而資訊取得自由,也是言論自由裡相當重要的一環,欠缺了資訊取得自由,民主程序即無從健全發展。
網路出處:http://www.lawbank.com.tw/treatise/pl_article.aspx?AID=P000214149
網路言論之相關問題 |
問題1:在網路上辱罵別人,算不算公然侮辱?如果是在網路聊天室內辱罵他人,聊天室的人都沒有實體見面,也算是「公然」侮辱嗎?如果對學校老師或某家餐廳有所不滿,可以在部落格或BBS上任意發表言論、發洩我的情緒嗎?
答案;所謂侮辱,是指行為人(罵人的人),使用粗俗不堪、足以貶低他人人格於社會上之評價的言詞,來辱罵告訴人(被罵的人)。我們幾乎可以說,絕大部分我們生活中常用來罵人的言詞,例如「瘋狗」、「不要臉」、「神經病」等,不論用哪一種語言,都可能屬於侮辱的範疇。
所謂「公然」,指不特定的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,網路雖然很自由,但也不能免於法律的規範,現實生活中是犯罪的行為,不會因為到了網路上,就變成不是犯罪行為。網路可以說是一個人人得以進出的場域,法律用語叫做「公然」,也就是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一個環境,像是BBS、聊天室,都是許多網友可以瀏覽或加入討論的地方,所以也符合「公然」的條件,因此在網路上罵人是會構成公然侮辱罪的,而且網路常常是以文字書寫的方式進行溝通,這些文字記錄都是證據。雖然不是面對面,但po文辱罵三字經或貶抑人格的字眼,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。
問題2:我在網路遊戲裡批評另一玩家,或在我的部落格中罵人,這樣可以嗎? 答案:如果能證明另一玩家確實不遵守遊戲規則,有惡劣的行為影響他人權益,可以根據刑法第311條第3款的規定免責,就是以善意發表言論,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而為適當之評論者。如果另一玩家真的不愛守規則,那評論他「不愛守規則」沒什麼不對。不過避免舉證困難,還是請版主處理為妙。
倘若該部落格大家都可以上去瀏覽,沒有任何限制,或雖有加密鎖碼,但很輕易的就可以拿到密碼,或格主已經給很多人密碼,就算是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(10幾個人以上就可以算是特定多數人了)可以共見共聞,罵人「淫婦」足以貶低他人人格,可以構成公然侮辱罪的。
問題3:我可以罵別人的暱稱嗎? 答案:相關案例,已有法院判決有罪確定。但是,有些法律專家認為,在網路上以使用者的匿稱為辱罵對象,是否構成公然侮辱,這要看該匿稱所對應的網路使用者,是否讓其他人認為具有統整的個人形象而定。
暱稱如果可以指向特定網友,常上那個網站或部落格或bbs站的人都可以知道那個暱稱是指誰,即使從來沒有見過那位網友,也不知道她的真實姓名,但這是網路的特性,既然可特定該暱稱所屬的網友,網路也是一個生活、溝通平台,就好像現實生活中,我們都知道某個人的綽號,即使沒有指名道姓的罵,而是罵那個綽號,同樣可以構成公然侮辱罪,所以在網路上辱罵他人,即使被辱罵的對象僅有暱稱,司法實務上是認為可以構成公然侮辱罪的。
問題4:日常生活中,我們也遇過一些很可惡的商家,例如東西難吃、店員態度很壞、商品偷斤減兩、收費過高等,我們可以在網路上稱他們為「黑店」、「黑心」嗎? 答案:誹謗罪屬於「刑法第二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」,屬於告訴乃論。所謂誹謗,是指行為人有對大眾散佈的意圖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,而且傳述的內容不是事實,就會構成誹謗罪。然而,如果誹謗的事是真的,就不予處罰。另外,如果以文字、圖畫散佈前面所說的不實內容,刑責可能更重。
值得注意的是,這裡有個「真正惡意原則」:被控告誹謗的人,並不需要真的去證明自己所說的事情是真的,只要能夠證明其所提相關證據資料,有相信的理由確信而傳述了,就不構成誹謗罪。換句話說,只要誹謗他人的人,能證明自己不是出於「惡意」,就可能不會構成誹謗罪,這也是對言論自由的一種保障。
問題5: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有什麼差別嗎? 答案: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都是處罰以言詞貶低他人的社會地位,二者的差異在於有沒有指述具體的事實,公然的單純辱罵,例如三字經,就是公然侮辱,而將虛構具體事實說出來(此時不要求公然),例如以謠言中傷同事與某人有婚外情,跑到汽車旅館偷情云云,就是誹謗罪。
問題6:現在學生很流行將自己的照片放在網路相簿中,以便紀錄、留存、分享給朋友觀賞,其中不乏「清涼」、「裸露」的照片,這樣算是照片提供者的言論自由嗎?如果照片是放在有鎖碼的相簿中,是不是就沒有問題了呢?我們在放自己或他人照片時,有沒有什麼規則可以依循呢? 答案:現在大學生很流行將自己的照片放在網路相簿中,以便紀錄、留存、分享給朋友觀賞,其中不乏「清涼」、「裸露」的照片,這樣算是照片提供者的言論自由嗎?
言論自由也就是表現自由,不一定要透過講話,透過文字、圖畫、肢體表演,都是言論自由的一種表現方式,法律除了不處罰外,還會以著作權法等法律賦予權利,加以保障,當然有違公序良俗的言論,諸如色情及性交易,一般是不加以保護,不過還是要看國情,在歐美等性開放的國家,有時候對於成人影片還是會以著作權加以保護,我國就不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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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出處:https://eteacher.edu.tw/Read.aspx?PostID=21
真實案例:
智慧財產局推出的封鎖境外侵權網站,引起網路圈的反彈。雖然智慧財產局暫時縮手,但之後接連推出的電信法修法仍威脅台灣言論自由。科技新報已經加入網路熄燈的行列,將會配合後續行動。本文將回顧過去智財局修法企圖所引發的爭議,以及後續的可能發展。
6/6 下午,新頭殼邀請中華民國維基媒體協會社群專員 Reke 與 Mozilla 臺灣社群聯絡人 Irvin,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欲推動法案封鎖境外侵權網站。智財局推動的法案類似去年美國推動的禁止網路盜版法案 (Stop Online Privacy Act, SOPA),但是由行政機關擁有決定何謂侵權的權限,而不是由法院裁決。

中華民國維基媒體協會社群專員 Reke 與 Mozilla 臺灣社群聯絡人 Irvin 上新頭殼節目
去年美國 SOPA 法案引發爭論,甚至讓維基百科黑屏一天抗議。而其他國家也有類似法案在推動。台灣這邊有不少靠網路維生的人擔憂對言論的影響,但只有大公司說話時才讓局面改變。中天新聞的報導 提到大的廠商 Google 台灣還有詹宏志拜會智財局。從其他消息管道得知其實還有其他公司、組織參與拜會行程,推測應是網路相關公司,像是經營多個內容網站,如 PanSci 的數位文化協會也有出席。在美國以八大影業為首的內容商想推動 SOPA 法案,很快的以矽谷為首的網路公司如 Google、推特等就集結對抗了。所謂網路新創公司,在台灣則是相對弱勢,小到甚至媒體報導都不會出現。

出處:http://technews.tw/2013/06/07/technews-support-site-blackout-for-internet-free-speec/
心得:
對於網路科技的發展日趨迅速,大量的資訊可以迅速的傳遞與溝通。而網路上的言論,是一種人們發表心得、想法、立場的東西,也是人們另一種新興的溝通方式。但在言論自由上面,就會出現一些疑慮,到底會被言論管制?還是可以自由自在的溝通、發言。不同的國家自然有不同的法規可以去界定。但如美國這樣自己標榜自由的國家,也有可能會通過一些限制言論自由的法規來箝制。或者是大財團的置入性行銷,在多處的網站皆可看見某些商品的廣告,雖然沒有限制言論的自由,但如果這些廣告如果到處壟斷,就可能會造成財團改變世人的購買方向,抑或更甚的改變價值觀。雖然是自由的觀看資訊,卻也是另一種資訊不自由,只能有這些資訊被強迫的接受。
再者如果個人的言論觸及政治。是不是合理的?在一些特殊國家如:中國,北韓。一定是會被管制的,所以網路言論自由非常重要且必要的。畢竟除了傳統媒體、另一種更快、更大量的接收資訊的地方就是網路。使用者可以透過網路來了解這個世界的變化,也可以透過自我心得來影響他人。所以若箝制網路的言論自由,人們的思想很可能被傳統媒體影響,好一點就是傳統媒體有中立的觀點、客觀,壞的話可能會被傳統媒體的思想牽著鼻子走!!